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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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严禁在资料室、标本室、计算机室、材料库以及教室、办公室等处用火用电炉。

二、 公用电炉和其他用火器具只能在实验室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,严禁私用。如用于取暖、煮饭、烧水等,一经发现,按学校规定处理,情节严重者,给予5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处分。

三、 在实验使用电炉等过程中,指导教师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。在使用完或遇停电现象,要立即断开电源。

四、 严禁擅自改动电源、电路,如需改动,须报院办公室由专门技术人员办理。

五、 增加大功率用品器具,须经院领导批准,经专业技术人员测定后方可使用,不得擅自安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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